释义 |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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