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可以设立多少个供电营业机构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划分和管理供电营业区域,依法保障电力供应与经销的专营权,保障向电力用户的安全供电和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国家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五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六条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在《电力法》实施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应按上述原则协商核定其供电营业区。 第七条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四类: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跨省营业区);2、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3、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4、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八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跨省营业区分划为省、地、县三级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章供电营业区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跨省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章程;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供电营业区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1、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3、电源容量及公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4、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6、注册资本;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9、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10、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11、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12、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十二条跨省营业区在申请前,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应组织网内直属省电网经营企业就省内的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供电营业区,有关双方对营业区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两省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在跨省营业区内的省级营业区,由于某部分营业区的划分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划分意见,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双方对某部分供电营业区的划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并核准。 对省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其中一方持有异议的,应在30日内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天内作出复议裁定。下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裁定。 电力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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