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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大职责
释义
    法律分析: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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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4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