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1、《办法》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此后国务院又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推进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发展,特别是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综合保税区被赋予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综合保税区数量不断增加、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出台专门的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新的《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海关新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征求各方意见,研究制定了海关监管措施。该《办法》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综合保税区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2、《办法》特点
    延续《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
    延续《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保税、免税、封闭式管理等基本框架制度。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七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 0: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