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防控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非必要不离连。国内多地已出台防疫政策,建议市民非必要不出市,如确需出市,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并准备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备查。在旅途中和到达目的地后,要保持高度个人防护意识,尤其要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市民不建议离连,如无禁忌症应尽快完成全程疫苗接种,降低感染和发病风险。 (二)强化来(返)连人员管理。重点管控地区来(返)连人员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从辽宁省以外省市来(返)连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提供的,抵连后需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提供给社区、单位和酒店查验。医疗机构开通核酸检测绿色通道,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在驻地休息不要出入公共场所、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上述人员在抵连后1周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来(返)连人员做好主动报备。通过航空、陆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私家车等各种交通工具来(返)连人员,均要在机场、车站、码头或立即至目的地社区、单位、酒店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并配合进行信息排查、个人健康监测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来连参加城市建设的务工人员也应遵守我市的防疫规定,及时向驻地和工作单位报备。 (四)加强人员排查登记。各社区、单位、酒店(含宾馆、旅店等)要切实担负起各自的防疫责任,掌握来(返)连人员信息,督促其做好健康状况、旅居史等信息登记,落实查验、核酸检测、日常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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