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5、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7、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9、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0、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1、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12、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