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中标后可以废标的理由 |
释义 | 一、政府采购中标后可以废标的理由 首先是技术参数倾向性,或将特定企业的产品指标作为需求技术参数,或将只有1家企业独有的技术指标作为必须响应的星号参数,导致其余供应商无法参与投标。 其次是资格条件排他性,有的要求交货时间急,只有提前准备的企业才能按时交货;或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多数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或随意要求提供样品和现场测试,加大了企业投标难度和投标成本;或要求提供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保密资质、特定资格证书等,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再次是需求不明确完整,或采购项目需求内容不明确具体,缺少技术方案、功能要求、交货地点等基本内容,投标人难以测算报价。 最后是采购预算低于成本,项目编制预算时没有认真调查市场价格,评审时因所有投标企业报价超预算废标。 二、采购文件不科学 首先是废标条款过多,有的招标文件有几十项废标条款,投标人稍不注意,就会因个别地方漏签字、部分内容未按要求排序等细节问题被废标; 其次是是评分标准不合理,有的评审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个别评分项分值过高,让投标人觉得招标活动不公平,因而放弃投标; 最后是内容前后矛盾,有的招标文件语言表述有歧义,有的文字与表格内容不一致,有的技术参数指标与评分标准技术指标内容相矛盾,让专家无法进行评审,只能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的四个根本原因 三、企业参与不积极 首先是有的采购项目金额小,招标地点偏远,异地企业一般考虑到投标成本费用不愿参与; 其次是有的招标机构为了缩小竞争范围,故意简化招标公告内容,不明确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交货时间地点等关键内容,人为造成外部不了解项目真实情况的供应商不敢参加投标; 最后是有的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人必须到现场购买标书,有的缩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有的要求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营业执照等原件,还有的劝阻已购买标书的放弃投标,人为设置困难和障碍,排斥有效竞争。 四、专家评审不尽责 有的专家责任心不强,为了减少工作量,形成了“资格审查先废几家再说”的错误思维,千方百计挑企业毛病废标,有的企业由于一些非实质性原因也被废了标;有的专家违规与供应商相勾连,为了帮助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想方设法找理由将其竞争对手废标;还有的专家在项目废标后没有发挥专业特长,帮助招标机构分析废标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导致有的项目多次招标反复废标。 既然明确了废标发生的原因,对于预防工作也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其实废标的预防责任主要在招标单位方面,如果招标方能够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相关文件和制度方面慎重考虑,严格执行,同样也能很好的约束投标单位,因为说到底,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方始终都是主导人,这样的话预防和限制废标的发生会收到不错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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