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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校外行动惩罚的说明
释义
    监外执行期间,对私自外出的犯罪分子,应及时收监;法院判监外执行程序包括决定书的制作、监狱意见的批准、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等;执行机关应严格管理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私自外出是严重违反规定的,需及时收监处理。
    法律分析
    一、监外执行私自外出惩罚什么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私自外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要及时进行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私自外出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要及时收监处理。
    结语
    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私自外出是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者执行情形消失后仍未满刑期,应及时收监。对于私自外出的罪犯,人民法院应作出决定并将相关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同时,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脱逃期间也不计入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因此,对于私自外出的犯罪分子,应及时采取收监措施以便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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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2: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