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遵循“属地监管为主要,分级监管为次要”的监管原则,对养殖场进行科学分类,加强属地监管,由各街道办兽医派驻包联,将基层养殖场的监管工作分配到每个责任个体;由县区进行整体指导,各街道进行具体监管,不定期安排人员到基层养殖场突击检查。县级部门每个月定期整合各街道上报的信息,综合剖析不同街道的养殖安全形势,对于那些日常监管出现问题的、防疫工作未符合标准的、逃避免疫接种的、未严格依循流程处置病死动物的养殖场,务必要强化监管和惩戒力度,并实时跟进处理进程。 法律依据: 《关于养殖行为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