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燃气胶管的三包规定主要如下:为了确保使用燃气胶管的安全,国家标准《GB17905-1999》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胶管的判废使用年限为6至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也是8年。燃气胶管“三包”期限,整机为1年,主要部件电子打火部分1年,日折旧率0.05%。2、所谓的三包,规范的称谓是:《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三包期限,以其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