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 施,为了保障城市安全 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 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发展,制发定本规定; 2、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维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利其他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查; 3、本规定所称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是指气源、热源厂和燃气、供热输配供应单位的设施水平、燃气和供热质量、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条件,综合评定企业向社会供气、供热的资格,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4、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