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三个一次性补偿领取时间 |
释义 | 通常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完成后就可以得到。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得到。 劳动能力鉴定书拿到手,有等级的能带资料去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单位先给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再带资料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单位给你社保减员当月社保欠缴的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是单位支付。所以一般是等你社保减员当月的社保费到账了,再去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后,这段工伤保险关系就结束了,所以你领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如果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医疗费就从领取的一次性里面出,社保局不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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