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形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