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地域管辖权? |
释义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民事案件一般是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什么是“级别管辖”其具体分工如何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具体分工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中院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三、劳动仲裁的管辖原则有哪些 管辖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定劳动争议案件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明确管辖范围,有利于仲裁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仲裁管辖实行地域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