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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2021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在福建、河北、河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
    实施范围: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培训流程:注册登录 —选择培训专业和学时—缴纳培训费用—选择课程学习—打印学习证明。
    培训学时:主项120学时(选修、必修各60学时),增项60学时,学员自主选择专业和学时参加培训。
    法律依据: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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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