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废物的管理中什么不准什么禁止 |
释义 |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一、刑法中关于走私废物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关于走私废物罪的立案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走私1-5吨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 2、走私5-25吨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 3、走私20-100吨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 2、身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污染环境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 污染环境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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