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积金是可以补缴的,住房的公积金的补缴是指单位的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的公积金及职工的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前几个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管理部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职工的个人的漏缴的公积金了等。单位的填制管理的中心统一印制的《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补缴书》金额的一致的转账的支票到管理部的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补缴清册》中列明的补缴的原因的补缴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管理部的接柜的人员审核的《补缴书》、《补缴清册》、转账支票。补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与《补缴清册》、补缴说明、转账支票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