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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零口供规则决定了口供不再是证据之王。
释义
    

法律主观:
    


    零口供定罪原则分为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 一、慎重原则 慎重原则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 刑事诉讼 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 一是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 二是虽然中国 刑诉法 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 二、充分原则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证据 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 刑事诉讼证据 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 诉讼 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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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