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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追讨12年加班费51万
释义
    法律分析:在我国现阶段,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维生和发展的唯一来源,对劳动者及其家庭都有着重要意义。民法通则尚且规定“对债权保护两年”,
    对工资的保护不应当少于一般的债权。另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编制和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且应至少保存两年,因此确定工资支付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两年。所以,原告蒋先生超出两年期间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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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