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发展规划、工作基础、人口规模、群众需求、交通环境、社区功能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托育机构设置应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发展规律,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发展普惠托育。 法律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