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法律依据:《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