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需要处理租赁物的归属及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赔偿问题。一是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二是合同无效涉及的损失赔偿,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合同无效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哪些情况下能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到期时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归属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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