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截掉两个脚趾是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二脚趾截肢是九级或十级伤残。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的,是十级伤残。截肢的二指包括拇指的,是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属于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的,是十级伤残。 一、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右手大拇指工伤鉴定认定标准是先到医院看拇指有没有缺少和拇指可不可以很好活动。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3、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4、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5、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七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八级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工伤鉴定内容有哪些 工伤鉴定内容如下: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有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自理障碍; 4、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医疗依赖特殊,或部分自理障碍或无自理障碍; 5、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6、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7、大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8、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9、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三、耳朵5-10级伤残鉴定标准 耳朵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4.2四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四级。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2五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28.双耳听力损失≥81dB;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6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9.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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