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因疾病、学习、出国等个人原因无法执业的,可要求暂停执业,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将执业证上缴至主管司法局,由主管司法局逐级上缴至省厅。律师暂停原因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业。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