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靠大家,污染环境要入刑 |
释义 | 环境保护靠大家,污染环境要入刑 案例: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期间,该单位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收购清包料、铝渣等加工铝锭。期间,王某指使他人将加工铝锭后产生的废铝灰倾倒至某加工公司垃圾场。经测算,该单位非法倾倒至某加工公司垃圾场的废弃铝灰渣共计418.404吨。经检测,该废弃铝灰渣为危险固体废物。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点评: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行为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责任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被告单位嘉峪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总揽全局,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指挥等作用,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六条、第十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