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
释义 |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其出资者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其向企业的全部投资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除此之外,国有资产出资人不能干预企业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国有资产出资者只以其向企业的全部投资承担企业的各种债务和损失。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出资人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资产包括哪些 1、事业单位 (1)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2)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 (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国有企业的财产(不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所有制企业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照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中方投资者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清算或者解散时,馈赠或者无偿留给中方投资者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第一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步:订立委托合同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步:资产评估员进行评估 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四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五步:资产评估报告盖章与保存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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