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籍的积极冲突有哪些 |
释义 | 国籍的积极冲突如下: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也就是把该当事人优先视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作为其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做法: (一)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并不是先后取得的,而是同时取得的。针对这种情况, (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一般来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人与其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有更密切的联系,这也是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的立法依据。但如双重或多国籍的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其非国籍所属国,这种做法就会陷入困境。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无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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