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到那一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