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哪些人员 |
释义 |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主要有以下五类人: 1、高层管理者,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技术研发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 5、重要信息员。 由上可知,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普通员工,即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岗位员工而言,一般认为不能也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另一方面,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离职后,用人单位是要按月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大量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疑将增加用工成本,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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