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包括哪些?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一、非规模居住区按以下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一)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八1300-1500平方米; (二)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二、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下规定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建筑8000-1万平方米.用地0.5公顷)、购物中心(建筑4万-6万平方米.用地2-2.5公顷)和体育场(馆)、综合医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所、市政管理机构以及消防队(用地0.6公顷)、巡警队(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用地0.45公顷)、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建筑2000平方米。用地0.2公顷)、公交场站(建设500平方米。用地0.5公顷左右)地区公园(用地3公顷以上)和公共停车场(用地0.3公顷)等。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1200平方来。用地面积每千人1360-1500平方米。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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