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经转移所有物后,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受赠方是可以不返还的。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转交的遗产,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分手的,则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