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人的变更如上文所述,是对法人组织自身的变更,其主要类型如下: 1.法人的合并。法人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另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吸收的法人即告消灭,另一法人则存续。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2.法人的分立。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单独法人,原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或者由一个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财、物等,另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立登记,并应及时公告。法人发生分立,它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税务变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