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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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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农村土地承包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 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 抵押 。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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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