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通过再次起诉、双方协商的方式达到离婚目的。下面我针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双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可再次向法院起诉,从而达到最终的离婚目的。 第二、法院审理过程中及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6个月内期间,原告可与被告积极沟通,尝试达成协议,经过多次协商很可能实现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或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结果。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