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闲置土地”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什么是“闲置土地”?据了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将被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审批和抵押材料等。如果认为所调查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造成闲置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权人引起,还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证据。如果土地闲置确实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根据超时情况有两种处置方式。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土地使用权人将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收回而灭失。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但收回方案一经批准,土地使用权人就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腾退土地。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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