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责任主体有医疗卫生机构,单位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相关职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