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鉴定评估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二、生态环境污染的损害 1、环境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2、人身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3、财产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生态环境损害 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三、人身损害的确认 1、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 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死亡的; (2)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 (3)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 (4)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2、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 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等)、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性差异; (2)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空间聚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