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政策 |
释义 | 1.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是: ①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②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③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 2.哪些人员可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①经上海市人事部门批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 ②符合上海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上海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3.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一、中小学生报销比例: 门急诊(含家庭病床) 1、门急诊起付标准300元; 2、村卫生室不计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30%,居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40%,居保基金支付6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50%,居保基金支付50%;村卫生室个人自付20%,居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1、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 2、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20%,居保基金支付8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5%,居保基金支付7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40%,居保基金支付60%。 二、小学生医保怎么报销 1.报销所需条件。 2.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但是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3. 报销所需材料。 4.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发票上需盖急症章);费用清单(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的明细单);药品处方;门诊原始病历;学生户口簿个人页复印件;监护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6. 学生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7.学生应在治愈后应及时凭下列证明、资料到校计财处填写理赔申请书,委托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手续: 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院收费专用统一据);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本人学生复印件一份。 8. 报销方式。 9.保险公司在结案后,会把赔付金转到学校账上,计财处便在校收发室旁宣传栏内发布通知,见通知后学生应及时带身份证(学生证)到计财处领取保险金。 10. 公费医疗报销条件。 11.学生门诊及住院治疗应在校医院进行,如病情严重需转校外就医治疗,应取得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否则学生只能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不能享受校公费医疗报销。 12. 公费医疗报销方式。 13.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门诊医药费用由校医院安排每学年统一报销一次,实行定额包干制,住院医药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额,在填写公费医疗报销单,凭校医院转诊单,经校医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给予报销付款。 三、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 凡本市中小学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 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市保险公司不接受临时投保。 第六条 本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 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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