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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要求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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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