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缓刑 、 假释 或者对 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 羁押 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 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人 、保 证人 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 管制 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 缓刑考验期 满,原判 刑罚 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对于 监外执行 程序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办理,如果在监外执行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收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 申诉 处理,并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不作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