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有一个残疾的儿子,我和前夫离婚多年儿子跟了我前夫,前夫又结婚了,他现在老婆对我儿子很好 |
释义 | 儿子和前夫的现任妻子通过共同生活形成了继母和继子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也就是共同生活时儿子还没有成年,则继子女就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如果共同生活时,儿子已经成年,则就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儿子尚未成年,依据法律规定,您具有支付一定抚养费的义务。这既是为人母应尽的一份职责,也是法律规定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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