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会信用代码指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 基本情况: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尽管中央多次强调加快改革进程,但由于具体工作涉及工商、质监、税务等多个部门,也被称为改革的“硬骨头”。如何破解部门利益阻挠,啃下这根硬骨头呢?总理在会上指出,社会信用代码的科学性要反复论证,而改革推进的力度和速度都不能放松。由于改革已入深水区,触动部门利益将不可避免。但这不应成为改革的“拦路虎”,更不能变成改革不了的“孤岛”。 发展历程: 2015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 2015年9月22日,从国家标准委获悉,国家标准委近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7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建成。公示系统实时归集企业方方面面的信用信息,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记于企业名下,逐渐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为99.8%,存量证照换发率82%;全国个体工商户存量换码率95%。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统一代码设计方案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