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在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团员组织关系应随同档案一并转入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具备条件的可成立流动人才团员团组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