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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病和慢病报销比例一样吗
释义
    特病和慢病报销比例:
    1、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6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70%。
    2、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8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90%;
    3、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般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5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60%。
    4、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特大病种,一般人员支付比例为70%,城市困难人员支付比例为80%。
    5、另外,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一般病种为2000元,特大病种为10万元。
    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报销比例存在差别
    不同地区的医疗门诊可接纳的特殊病种类在不断扩充,目前针对慢性特殊病规定的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像地中海贫血、血吸虫病、结核病、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这些常见类型的疾病多达三十余种,如果在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在60%左右。
    患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报销比例存在差异
    每个城市及地区呈现出来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差别,像来自农村地区的贫困患者,其报销补偿比例可达90%,但前提是必须建档立卡,能证明自己的贫困身份,达到条件之后才能享受此类报销。
    同时患多个门慢病种,起付标准按就高计算:
    同时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按所患病种就高的原则计算;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开单独计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经认定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原则上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认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优化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流程,畅通线上认定审批渠道,推进全区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信息共享。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将高血压、糖尿病认定权限下放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门慢患者要选定3家门诊医疗服务定点:
    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或转诊到自治区内、外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降低;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 疗,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对于参保人跨统筹区或跨制度间转移的,广西区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格,各地应当互认。对于区外参保人跨省间转移的,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资格符合我区规定的病种,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程序,确保待遇及时接续。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各统筹地区可结合自身管理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服务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诊疗及药品流通服务,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冠心病、高血压(非高危、高危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 结核(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 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 能不全(非肾透析)、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肺动脉高压、阿尔茨海默病、艾滋病、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心房颤动、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抑郁症(限重度)38种疾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_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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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