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规范应以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利益为基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显有失公平的制度规范是无效的。赊销货物给客户将会带来回款困难是公司设置这种销售模式而必然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进行有效预防和管理。公司一味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销售人员,免除自身责任是不合法的。因此,公司能否要求职工赔偿未收回的货款,应全面考虑职工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有过错。如果职工赊销货物符合公司程序和管理要求,则货款不能及时收回应属公司经营风险,而不能追究职工个人的责任;若职工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主观上的失误致货款流失,那么对不能追回的损失,公司可依据职工在工作中的过错程度要求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