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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直系亲属的房子能抵押么
释义
    本人名下无房产,但直系亲属愿意把自己名下房产拿出来提供给银行作为抵押品,这种情况称之为抵贷不一,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前提是抵押物所有者同意出具抵押声明材料,且办理公证抵押,也就是抵押物所有者需要到公证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去办理。
    一、别人用房子抵押我作为借款人风险
    1.信用风险,一旦出现不良你的信用就算完了,现在社会合规体系建立的越来约晚上,交通违章都要上个人征信了,后果你可以想象;
    2.你作为借款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旦发生不良,你的配偶也会出现在被告里.
    3.这个钱一定不是你用,所以你的上报的借款用途一定是假的,有骗贷的风险,重的会判刑的,而且组织材料时没有100%真实的,这个也会在不良出现时麻烦。建议朋友再好,也不能因为这个伤和气,非要做的话我觉得可以注意以下几点。实际用款人是谁,要是你朋友,一定留痕迹,否则到不良时没地方找去;担保人,也就是你朋友房产不是多吗,加他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以规避抵押物不足的情况;如果你个人材料不满足贷款条件,拒绝你朋友他还执意要你为借款人,一切造假手续都不出,比如收入证明,卡流水什么的;和银行做强制公正,也会有利于处理第二还款来源,也就是抵押物。
    二、该怎么买卖房主去世了的房子
    买卖房主去世了的房子流程如下:
    1、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合法财产;
    2、继承人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继承人对这套房子具有处置的权利;
    3、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则继承人成为新的产权人作为卖家买卖房屋。
    一、遗产公证流程如下: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公证人员审核《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二、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综上所述,买卖房主去世了的房子需要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继承公证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等;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转到自己名下,则继承人成为新的产权人作为卖家买卖房屋。
    三、个人可以贷款吗
    银行贷款业务主要就是面向个人和企业开展的,因此,个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一、个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从目前来看,不同银行、不同贷款类型,其最高贷款额度的限制不一样,而个人能从银行贷多少,银行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有大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最好能提供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抵押申请抵押贷款。据悉,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能达到房产评估值的百分之七十,最长期限可达十年,能有效缓解借款人的资金压力。
    如果借款人名下没有抵押物,且所需资金较小,也可以申请个人信用贷款,此项贷款额度一般在个人月收入的十倍左右,具体额度银行会根据借款人的工作、收入、负债、信用等情况来判定。一般来说,公务员、教师等稳定职业员工获得的额度更高,因为这类申请人工作、收入稳定,银行无需担心其无力还贷。
    二、个人向银行贷款的程序如下:
    1、准备资料。一般包括借款申请书、客户的身份证、户口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2、到银行或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贷款申请。
    3、如果是购房贷款,首先由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申请进行初审,如果合格则由银行进行最后的贷款审批;如果审查不合格,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所收取的费用。抵押贷款的客户还需要在银行进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和备案,以备将来查询;除此外,如果客户愿意,还可以委托律师事物所代为办理保险和公证。客户的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通过评定后,银行才会放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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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