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常以视网膜疾病为继往病史,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承担与保险责任无关的附加条件。 第九十三条 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变更或者添加保险责任。 第九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和条件履行给付保险金等义务。 保险合同中如无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为了避免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认定视网膜疾病为继往病史,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个人身体状况和病史,保险公司应在核保时进行充分审查,如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视网膜疾病,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