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