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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了签的电子合同现在查看不到电子合同怎么办
释义
    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43、469和470条的规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是有效的合同形式。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拓展延伸
    无法访问离职时签署的电子合同,应该如何解决?
    如果无法访问离职时签署的电子合同,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首先,尽快联系您离职前的雇主或相关部门,说明您无法访问电子合同的情况,并请求他们提供合同的副本或访问权限。其次,检查您个人的电子设备和存储设备,确认是否保存了合同的副本。如果有备份,您可以尝试通过自己的设备查看合同。此外,您还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是否有其他法律渠道可以帮助您恢复访问合同的权利。请务必尽快采取行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无法访问离职时签署的电子合同,应尽快与雇主或相关部门联系,寻求合同副本或访问权限,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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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