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债务人死亡 ,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 债务人 破产,以其 破产财产 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 证据 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 法律客观: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